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1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高春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植物保护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植物保护与动物防疫、卫生防疫,并称人类三大防疫体系。植物保护立法,事关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农林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植物保护工作,将其作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植物保护法规体系,落实防控责任,健全体系队伍,夯实基础能力,推进各项工作。在明确植物疫病防控法定职责方面,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明确了各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保护工作机构等职责任务。同时,建立红火蚁、沙漠蝗、美国白蛾等重大病虫害部门协作联防工作机制,推动部门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在规范植保防疫检疫服务行为方面,制定《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等一批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规开展病虫防治、植物检疫和农药管理等工作。
针对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尽快启动植物保护立法的建议,农业农村部于2023—2024年连续两年将植物保护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组建了立法专班和调研起草工作小组,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司法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植物保护法立法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408/t20240820_64609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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